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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37號

專利權報酬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國禎李瑜娟邱景芬林玉珮鄭純惠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大研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敏輝間專利權報酬爭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8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鄭 純 惠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237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專利權報酬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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