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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50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魏大喨林麗玲胡宏文王怡雯林玉珮

聲請人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島隆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柏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0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8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林 玉 珮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50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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