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350號
- 聲請人
- 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中島隆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柏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0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8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台聲字第35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蘇柏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7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01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8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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