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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593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金吾陳靜芬蔡孟珊藍雅清高榮宏

聲請人
元始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玖陸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辛文祥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7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93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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