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709號
- 聲請人
-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志賢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9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6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台聲字第709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志賢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97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6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七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