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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41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彭昭芬蘇芹英邱璿如蘇姿月游悦晨

聲請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樹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邵綺仙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游 悦 晨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941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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