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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557號

請求解除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鄭純惠吳青蓉石有爲林慧貞陳秀貞

上訴人
虹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娟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昀蓁律師
被上訴人
冠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元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邱敏婷律師

陸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8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112年1月12日簽訂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約定由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於臺北市○○區○○段○小段000、000地號土地上規劃興建之地上11層、地下5層「虹耀文創」大樓(下稱系爭大樓)提供場域規劃及招商等服務。系爭協議第7條第4項(下稱系爭條項)第2款:「前款約定倘因甲方(上訴人)延遲取得使用執照,則按甲方遲延之日數順延計算之」,為系爭條項第1款所定於112年6月30日前完成2分之1招商(下稱系爭招商期限)之特別約定,上訴人於113年2月2日始取得使用執照,系爭招商期限應按遲延之日數順延;被上訴人於112年3月22日招攬訴外人珮寅文創國際有限公司簽訂設櫃意願書,擬承租系爭大樓4樓經營美髮、美甲、護膚等事業,與系爭協議附件一各樓層招商規劃所規劃之業種一致,該設櫃意願書僅要約性質,其上所載抽成比例、數額雖未達系爭協議附件二租金試算表,惟尚可磋商調整;上訴人於系爭招商期限未屆之112年7月3日依系爭條項第1款、第3款約定解除系爭協議,不生解除之效力。上訴人未舉證證明系爭大樓原可於113年11月前開幕,及因被上訴人招商進度延宕致延至114年5月開幕之事實,其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延後開幕期間即113年11月至114年5月間之預期租金收入,尚屬無據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上訴人於112年7月3日依系爭條項第1款、第3款約定主張解除系爭協議,斯時未逾系爭招商期限,為原審合法確定之事實。則原審因認上訴人上開解約為不合法,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背法令情形。至原判決關此贅列之其他理由,無論當否,要與裁判結果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書 記 官 鄭 慧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557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解除協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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