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七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蕭亨國吳正一陳淑敏黃義豐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七號

上訴人
黃帝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在俊
上訴人
遠東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浦永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被上訴人
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欣強科技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星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信
被上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臺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六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第二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符合時,即難認為已對第二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無非仍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本件影響判決結果之重要事項,即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係給付權利金與訴外人微系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由該公司授權其使用系爭「二十一世紀電腦辭典」於所生產之掌上型電腦及電子字典,並無確實證據足資證明被上訴人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上訴人著作權情事一節,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