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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劉福聲黃秀得顏南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二號

上訴人
萬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利華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

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八四八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顏 南 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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