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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吳正一劉福來鄭玉山黃義豐蘇達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三號

聲請人
新藝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耀旗

右聲請人因與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

月四日本院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七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建恆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建恒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蘇 達 志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三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