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六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擴擧律師
- 被上訴人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王建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重勞上字第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丙○○,已依法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上訴人之子簡聖璋受被上訴人指派至中國大陸珠海翔翼航空技術有限公司參加模擬機訓練課程,被上訴人並指派其受僱人即訴外人謝正維擔任督導,訓練期間人員均住宿被上訴人安排之珠海飛行員酒店。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清晨五時許,謝正維在該酒店因換鈔與人發生爭執,乃請簡聖璋前來協助排解,詎簡聖璋竟遭歹徒殺害死亡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是原審認:簡聖璋死亡,係因遭歹徒殺害之突發事故所致;謝正維與人發生糾紛、其請求簡聖璋前來排除糾紛、被上訴人安排彼等住宿上開酒店暨安排至該訓練機構受訓等行為,依經驗法則,通常不當然必發生簡聖璋死亡之結果,自難認簡聖璋死亡與上開情事有相當因果關係。另簡聖璋應謝正維要求協助排解糾紛,亦非執行職務,其遭歹徒殺害死亡,亦非遭職業災害致死等情,並不違背法令。而簡聖璋死亡既與謝正維之行為及被上訴人指派其至大陸珠海翔翼航空技術有限公司受訓,無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審就謝正維執行職務之客觀範圍未予論斷,自無理由不備可言;被上訴人安排該項訓練有無違背民用航空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亦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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