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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林奇福陳國禎陳重瑜陳淑敏王仁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七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上訴人
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四0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與第一審共同被告楊尹星雯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二百七十萬元及其利息,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嗣上訴人對原審判決關於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擴張其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其三百萬元及其利息,其擴張請求被上訴人增加給付三十萬元及其利息部分,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G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王 仁 貴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六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七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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