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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朱建男顏南全黃義豐鄭傑夫蘇清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0號

上訴人
元茂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俊哲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洪燕媺律師

      黃郁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智上字第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上訴,惟得對於第二審他造當事人或接充當事人之人為之,被上訴人如非第二審之他造當事人,亦非接充當事人之人,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本院三十七年上字第七七六九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雖對於被上訴人甲○○提起上訴,惟原審僅以甲○○係仟堡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判決,足認甲○○並非原審判決之當事人或接充當事人之人,上訴人對之一併提起上訴,揆諸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蘇 清 恭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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