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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九四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蘇茂秋陳碧玉王仁貴張宗權陳重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九九四號

聲請人
元彰光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徐意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乃聲請人遲至九十七年九月二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張 宗 權

法官 陳 重 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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