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七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七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Q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