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丕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明憲即華濟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四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為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就其與李明憲即華濟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四號上訴事件,於訴訟程序中,已聲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及律師委任狀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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