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聯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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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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