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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

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蕭亨國葉勝利高孟焄黃義豐劉靜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聯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四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