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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二號

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許正順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二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消上字第五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李淑妃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之本案訴訟,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以九十八年度審救字第一一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上訴程序亦有效力。是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而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許 正 順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二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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