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九五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伊生活困難,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查聲請人提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納稅證明書,並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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