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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011年度簡字第10號

賠償給付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又菁

112年4月25日辯論終結

原告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
代表人
黃超超
訴訟代理人
陳樹風律師
被告
阮彥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對原告作成號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測試檢查單ㄧ

二、事實概要:

三、本件原告主張:等情,並聲明求為如判決主文所示。

四、被告則以: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兩造之爭點,經查:(一)(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逾期未提出者,勿庸命補正,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011年度簡字第10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賠償給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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