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011年度簡字第10號
- 原告
-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
- 代表人
- 黃超超
- 訴訟代理人
- 陳樹風律師
- 被告
- 阮彥昌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行政法院就本件訴訟有受理權限。
理由
測試檢查單二多筆
一、按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事涉公法上爭議,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則抗辯此為私權爭議,雙方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本件訴訟權限發生爭執。
三、經核……,其爭議為公法上爭議,行政法院有受理本件訴訟權限,爰裁定如主文。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6項規定,得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劉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