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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011年度簡字第10號

賠償給付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又菁

原告
陸軍台東地區指揮部
代表人
黃超超
訴訟代理人
陳樹風律師
被告
阮彥昌

上列當事人間賠償給付事件,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行政法院就本件訴訟有受理權限。

理由

測試檢查單二多筆

一、按當事人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行政法院應先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事涉公法上爭議,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則抗辯此為私權爭議,雙方就行政法院有無受理本件訴訟權限發生爭執。

三、經核……,其爭議為公法上爭議,行政法院有受理本件訴訟權限,爰裁定如主文。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6項規定,得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劉又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011年度簡字第10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賠償給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