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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黃子溎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

原告
中壢大學眼科診所
代表人
林鴻源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被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律師

黃怡聞律師

郭子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所為112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請求被告返還追扣醫事服務費用而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原告另就遭被告為停止特約之裁罰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95號審理中,因上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條件,為避免裁判歧異,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裁定命於前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原告已於113年8月1日撤回前開訴訟事件,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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