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
- 原告
- 中壢大學眼科診所
- 代表人
- 林鴻源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原律師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代表人
- 石崇良
- 訴訟代理人
- 鄭凱威律師
黃怡聞律師
郭子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所為112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經查,原告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請求被告返還追扣醫事服務費用而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原告另就遭被告為停止特約之裁罰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現由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95號審理中,因上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條件,為避免裁判歧異,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裁定命於前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原告已於113年8月1日撤回前開訴訟事件,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