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418號
- 原告
- 吉元交通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月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C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23
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
人:蘇福智(所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