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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林家賢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418號

原告
吉元交通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月梅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北市裁催字第22-C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23

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

人:蘇福智(所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41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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