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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劉家昆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巡交字第6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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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黃永濬
送達代收人
徐彩瀠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112年度巡交字第6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46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巡交字第62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