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巡交字第6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張丞邦
- 訴訟代理人
- 周岳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詮享自動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永濬
- 送達代收人
- 徐彩瀠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112年度巡交字第6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46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