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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環境影響評估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翊哲唐一强林宜靜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55號

原告
晶鼎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榮顯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陳一銘律師

高敬棠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環境部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而原告前僅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慈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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