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55號
- 原告
- 晶鼎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榮顯
- 訴訟代理人
- 范瑞華律師
陳一銘律師
高敬棠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環境部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而原告前僅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55號
陳一銘律師
高敬棠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環境部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而原告前僅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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