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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紀榮泰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停字第66號

聲請人
陳宏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

另聲請人所受處分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4年10月8日北市裁

催字第22-A00U2S212及22-A00U2S21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

決書,原處分機關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聲請人聲請停止執

行狀應補正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紀

勝源」,附此敘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地停字第6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