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地停字第66號
- 聲請人
- 陳宏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特此裁定。
另聲請人所受處分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4年10月8日北市裁
催字第22-A00U2S212及22-A00U2S213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
決書,原處分機關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聲請人聲請停止執
行狀應補正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紀
勝源」,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