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堯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