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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宣每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2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一家人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堯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簡字第2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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