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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瑜鳳陳彥霖林宜靜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地訴字第67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楨
相對人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115年度地訴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彥霖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地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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