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交字第1556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馬張志成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155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交字第1556號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155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