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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彥霖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交字第1556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馬張志成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本院115年度交字第155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陳彥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貽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交字第155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