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邱珈蓉
- 訴訟代理人
- 林殷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及同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15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及同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