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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宣每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157號

聲請人
邱珈蓉
訴訟代理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及同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5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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