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陳崴豪
上列聲請人與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停字第161號
上列聲請人與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