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地聲字第13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115年度地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為聲明異議,然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視為已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地聲字第13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115年度地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為聲明異議,然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視為已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