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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瑜鳳陳彥霖林宜靜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地聲字第13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115年度地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雖為聲明異議,然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視為已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彥霖

法 官 林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5年度地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