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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3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麗芳林禎森朱貴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73號

公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建文

      温偉龍

      温偉盛

上列被告所涉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麗芳

                  法 官 林禎森

                  法 官 朱貴蘭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7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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