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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玉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9號

聲請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玉雪

書記官 陳昭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      妨害家庭      │     妨害家庭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239條後段   │ 刑法第239條後段    │
├──────┼──────────┼──────────┤
│  犯罪日期  │  95年6月間某日     │ 95年7月間某日      │
├──┬───┼──────────┼──────────┤
│偵查│機關  │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
│及案│  年  │         96         │         96         │
│號  ├───┼──────────┼──────────┤
│    │  字  │         偵         │         偵         │
│    ├───┼──────────┼──────────┤
│    │  號  │         81         │         81         │
├──┼───┼──────────┼──────────┤
│    │法院  │     臺東地方法院   │   臺東地方法院     │
│    ├─┬─┼──────────┼──────────┤
│  最│  │年│         96         │         96         │
│    │案├─┼──────────┼──────────┤
│  後│  │字│         東簡       │         東簡       │
│    │號├─┼──────────┼──────────┤
│  事│  │號│         101        │         101        │
│    ├─┼─┼──────────┼──────────┤
│  實│判│年│         96         │         96         │
│    │決├─┼──────────┼──────────┤
│  審│日│月│          3         │          3         │
│    │期├─┼──────────┼──────────┤
│    │  │日│         21         │         21         │
├──┼─┴─┼──────────┼──────────┤
│    │法院  │     臺東地方法院   │   臺東地方法院     │
│    ├─┬─┼──────────┼──────────┤
│    │  │年│          96        │         96         │
│  確│案├─┼──────────┼──────────┤
│    │  │字│         東簡       │         東簡       │
│  定│號├─┼──────────┼──────────┤
│    │  │號│         101        │         101        │
│  日├─┼─┼──────────┼──────────┤
│    │確│年│         96         │         96         │
│  期│定├─┼──────────┼──────────┤
│    │日│月│          4         │          4         │
│    │期├─┼──────────┼──────────┤
│    │  │日│         23         │         23         │
├──┴─┴─┼──────────┼──────────┤
│合於中華民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1月       │    有期徒刑1月     │
├──────┼──────────┼──────────┤
│ 附註       │                    │                    │
└──────┴──────────┴──────────┘
┌──────┬──────────┬──────────┐
│  編號      │          3         │        4           │
├──────┼──────────┼──────────┤
│  罪名      │      妨害家庭      │     妨害家庭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239條後段   │ 刑法第239條後段    │
├──────┼──────────┼──────────┤
│  犯罪日期  │  95年8月間某日     │ 95年9月間某日      │
├──┬───┼──────────┼──────────┤
│偵查│機關  │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
│及案│  年  │         96         │         96         │
│號  ├───┼──────────┼──────────┤
│    │  字  │         偵         │         偵         │
│    ├───┼──────────┼──────────┤
│    │  號  │         81         │         81         │
├──┼───┼──────────┼──────────┤
│    │法院  │     臺東地方法院   │   臺東地方法院     │
│    ├─┬─┼──────────┼──────────┤
│  最│  │年│         96         │         96         │
│    │案├─┼──────────┼──────────┤
│  後│  │字│         東簡       │         東簡       │
│    │號├─┼──────────┼──────────┤
│  事│  │號│         101        │         101        │
│    ├─┼─┼──────────┼──────────┤
│  實│判│年│         96         │         96         │
│    │決├─┼──────────┼──────────┤
│  審│日│月│          3         │          3         │
│    │期├─┼──────────┼──────────┤
│    │  │日│         21         │         21         │
├──┼─┴─┼──────────┼──────────┤
│    │法院  │     臺東地方法院   │   臺東地方法院     │
│    ├─┬─┼──────────┼──────────┤
│    │  │年│          96        │         96         │
│  確│案├─┼──────────┼──────────┤
│    │  │字│         東簡       │         東簡       │
│  定│號├─┼──────────┼──────────┤
│    │  │號│         101        │         101        │
│  日├─┼─┼──────────┼──────────┤
│    │確│年│         96         │         96         │
│  期│定├─┼──────────┼──────────┤
│    │日│月│          4         │          4         │
│    │期├─┼──────────┼──────────┤
│    │  │日│         23         │         23         │
├──┴─┴─┼──────────┼──────────┤
│合於中華民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1月       │    有期徒刑1月     │
├──────┼──────────┼──────────┤
│ 附註       │                    │                    │
└──────┴──────────┴──────────┘
┌──────┬──────────┬──────────┐
│  編號      │          5         │        6           │
├──────┼──────────┼──────────┤
│  罪名      │      妨害家庭      │     妨害家庭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239條後段   │ 刑法第239條後段    │
├──────┼──────────┼──────────┤
│  犯罪日期  │  95年10月間某日    │ 95年11月間某日     │
├──┬───┼──────────┼──────────┤
│偵查│機關  │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
│及案│  年  │         96         │         96         │
│號  ├───┼──────────┼──────────┤
│    │  字  │         偵         │         偵         │
│    ├───┼──────────┼──────────┤
│    │  號  │         81         │         81         │
├──┼───┼──────────┼──────────┤
│    │法院  │     臺東地方法院   │   臺東地方法院     │
│    ├─┬─┼──────────┼──────────┤
│  最│  │年│         96         │         96         │
│    │案├─┼──────────┼──────────┤
│  後│  │字│         東簡       │         東簡       │
│    │號├─┼──────────┼──────────┤
│  事│  │號│         101        │         101        │
│    ├─┼─┼──────────┼──────────┤
│  實│判│年│         96         │         96         │
│    │決├─┼──────────┼──────────┤
│  審│日│月│          3         │          3         │
│    │期├─┼──────────┼──────────┤
│    │  │日│         21         │         21         │
├──┼─┴─┼──────────┼──────────┤
│    │法院  │     臺東地方法院   │   臺東地方法院     │
│    ├─┬─┼──────────┼──────────┤
│    │  │年│          96        │         96         │
│  確│案├─┼──────────┼──────────┤
│    │  │字│         東簡       │         東簡       │
│  定│號├─┼──────────┼──────────┤
│    │  │號│         101        │         101        │
│  日├─┼─┼──────────┼──────────┤
│    │確│年│         96         │         96         │
│  期│定├─┼──────────┼──────────┤
│    │日│月│          4         │          4         │
│    │期├─┼──────────┼──────────┤
│    │  │日│         23         │         23         │
├──┴─┴─┼──────────┼──────────┤
│合於中華民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1月       │    有期徒刑1月     │
├──────┼──────────┼──────────┤
│ 附註       │                    │                    │
└──────┴──────────┴──────────┘
┌──────┬──────────┐
│  編號      │          7         │
├──────┼──────────┤
│  罪名      │      妨害家庭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     │
├──────┼──────────┤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239條後段   │
├──────┼──────────┤
│  犯罪日期  │  95年12月30日      │
├──┬───┼──────────┤
│偵查│機關  │ 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
│及案│  年  │         96         │
│號  ├───┼──────────┤
│    │  字  │         偵         │
│    ├───┼──────────┤
│    │  號  │         81         │
├──┼───┼──────────┤
│    │法院  │     臺東地方法院   │
│    ├─┬─┼──────────┤
│  最│  │年│         96         │
│    │案├─┼──────────┤
│  後│  │字│         東簡       │
│    │號├─┼──────────┤
│  事│  │號│         101        │
│    ├─┼─┼──────────┤
│  實│判│年│         96         │
│    │決├─┼──────────┤
│  審│日│月│          3         │
│    │期├─┼──────────┤
│    │  │日│         21         │
├──┼─┴─┼──────────┤
│    │法院  │     臺東地方法院   │
│    ├─┬─┼──────────┤
│    │  │年│          96        │
│  確│案├─┼──────────┤
│    │  │字│         東簡       │
│  定│號├─┼──────────┤
│    │  │號│         101        │
│  日├─┼─┼──────────┤
│    │確│年│         96         │
│  期│定├─┼──────────┤
│    │日│月│          4         │
│    │期├─┼──────────┤
│    │  │日│         23         │
├──┴─┴─┼──────────┤
│合於中華民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  │  有期徒刑1月       │
├──────┼──────────┤
│ 附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