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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吳俐臻

上訴人
即原告
富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知本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郎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東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69萬1.2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萬2,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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