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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告
可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樹宏
被告
三博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顯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9,5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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