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0號
- 原告
- 綠石環保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皓鴻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珮律師
上列原告綠石環保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慕北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萬6,1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00號
上列原告綠石環保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慕北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萬6,1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