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4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聲請人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廠企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陳聰
相對人
羅亞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工會決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貳仟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當事人間撤銷工會決議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民國(下同)107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判決聲請人敗訴,經聲請人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高院花蓮分院)以108年度上字第16號判決後,聲請人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經高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

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最高法院並以110年度台聲字第1946號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參萬元。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聲請人於第二審程序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002元。聲請人於第三審程序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三審裁判費26,002元、經核定律師酬金30,000元,合計56,002元,總計82,004元依前揭判決所示由相對人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4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