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

給付保險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楊憶忠張鼎正吳俐臻

參加人
林宜榮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林易儒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4日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筑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簡上字第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