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55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55號
- 債權人
- 金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如英
- 債務人
- 王麗美即志安商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