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救字第30號
- 聲請人
- 王榮花 住臺東縣○○鄉○○村○○路00號
- 相對人
- 劉王玉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王玉妹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