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救字第8號
- 聲請人
- 徐玉妹
- 代理人
- 林育萱律師(法扶)
- 相對人
- 徐昭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徐昭惠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不符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