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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聲請人
徐玉妹
代理人
林育萱律師(法扶)
相對人
徐昭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徐昭惠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如對本裁定不符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救字第8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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