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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馬培基

原告
胡詩傑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被告
蘇胡金玉
被告
胡金桂
被告
胡金枝
被告兼上3人
之訴訟代理人 胡薇
被告
江寶英
被告
彭寶玉
被告
胡宝美
被告
余明富
被告
彭偉明
被告
彭佳儀
被告
彭瀚翔
被告
彭佳恩
被告
彭偉雄
被告
彭偉川
被告兼上10人
之訴訟代理人 彭寶英
被告
胡寶珍
被告
陳胡仲雲
被告
胡詩娟
被告
胡詩豪
被告
吳彩鳳
被告
吳祖銘
被告
吳祖貴
被告
吳祖剛
法定代理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廖靜芝
訴訟代理人
賴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繼承人胡阿古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胡詩娟、胡詩豪、陳胡仲雲、吳彩鳳、吳祖銘及吳祖貴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胡阿古於民國69年1月21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過世後,其法定繼承人及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被繼承人名下原有多筆土地,其於生前均已分配予各子女,現存之3筆土地遺產原欲分配予5子胡忠正(即原告及被告胡詩豪、胡詩娟之父),故經原告等人與其他繼承人聯繫後,部分繼承人已同意原告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案,如分割方式需金錢補償,原告同意以鑑定市價方式找補,故訴請按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並聲明:被繼承人胡阿古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三、被告胡薇、蘇胡金玉、胡金桂、胡金枝、胡寶珍、彭寶英、江寶英、彭寶玉、胡宝美、余明富、彭偉明、彭佳恩、彭偉雄、彭偉川、彭佳儀、彭瀚翔及吳祖剛均表示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

四、被告胡詩娟、胡詩豪、陳胡仲雲、吳彩鳳、吳祖銘及吳祖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

(一)被繼承人胡阿古之繼承人及應繼分比例: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

3、兄弟姊妹。4、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繼承人胡阿古於69年1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及應繼分如附表一所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兩造之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此部分堪認屬實。

(二)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及遺產分割:

1、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業經原告提出被繼承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系爭3筆遺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認屬實。

2、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兩造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而兩造就被繼承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得分割之協議,該等遺產亦無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分割既未能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系爭遺產,自屬有據。

3、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

4、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胡阿古名下原有多筆土地,其於生前均已分配予各子女,現存之3筆土地遺產原欲分配予5子胡忠正(即原告及被告胡詩豪、胡詩娟之父),故經原告等人與其他繼承人聯繫後,部分繼承人已同意原告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案,如分割方式需金錢補償,原告同意以鑑定市價方式找補,又如附表二所示之3筆土地之市價,業經地家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為鑑價,鑑價結果如附表二所示。本院審酌有到庭表示意見之被告,均同意原告所主張如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惟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有關臺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耕作權及永康段144地號土地地上權部分為原住民保留地,因被告吳彩鳳、吳祖銘、吳祖貴及吳祖剛不具有原住民身分而不得登記為權利人,但其等就上開土地權利應仍有繼承之權利,原告主張就臺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耕作權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至16之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原告取得15分之6的應有部分,並由原告補償被告胡詩豪、胡詩娟及陳胡仲雲,另由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共同補償吳彩鳳、吳祖銘、吳祖貴及吳祖剛,另就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地上權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至16之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被告胡詩娟取得15分之6的應有部分,並由被告胡詩娟補償原告及被告胡詩豪及陳胡仲雲,另由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共同補償吳彩鳳、吳祖銘、吳祖貴及吳祖剛。如依原告之主張,臺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耕作權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16號繼承人及原告之應有部分的比例將產生錯誤結果,所有權利人的應有部分加總結果不是百分之百,且由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共同補償吳彩鳳等4人,將使法律關係越趨複雜,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地上權部分亦有同上的問題。從而,斟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間之利益及公平等,本院認為,就臺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耕作權部分,應由原告取得5分之3的應有部分,並原告1人補償吳彩鳳等4人,另就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地上權部分,由被告胡詩娟取得5分之3的應有部分,並由被告胡詩娟1人補償吳彩鳳等4人,將使兩造的法律關係較為單純,且符合分別共有應有部分的比例,爰將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判決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六、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應繼財產及分割方法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 價值: 新臺幣(下同) 10,035,982元 臺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耕作權 價值: 779,705元 臺東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地上權 價值: 745,731元 1 蘇胡金玉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蘇胡金玉501,799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2 胡金桂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金桂501,799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3 胡金枝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金枝501,799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4 胡薇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薇 501,799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5 江寶英 1/21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江寶英47,790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6 彭寶英 4/10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寶英382,323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7 胡寶珍 4/10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寶珍382,323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8 彭寶玉 3/7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寶玉430,114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9 胡宝美 4/10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宝美382,323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0 余明富 4/73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余明富54,618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1 彭偉明 4/73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偉明54,618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2 彭偉雄 4/73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偉雄54,618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3 彭偉川 4/73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偉川54,618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4 彭瀚翔 4/73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瀚翔54,618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5 彭佳恩 4/73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佳恩54,618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6 彭佳儀 4/73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佳儀54,618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7 胡詩豪 1/1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詩豪669,065元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詩豪51,980元 由被告胡詩娟給付被告胡詩豪49,715元 18 胡詩傑 1/15 由原告胡詩傑單獨取得所有權。 由原告胡詩傑與編號1至16之繼承人分別共有,原告之應有部分為5分之3 由被告胡詩娟給付原告胡詩傑49,715元  19 胡詩娟 1/1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詩娟669,065元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詩娟51,980元 由被告胡詩娟與編號1至16之繼承人分別共有,被告胡詩娟之應有部分為5分之3  20 吳祖銘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吳祖銘501,799元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吳祖銘38,985元 由被告胡詩娟給付被告吳祖銘37,287元 21 吳祖貴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吳祖貴501,799元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吳祖貴38,985元 由被告胡詩娟給付被告吳祖貴37,287元 22 吳祖剛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吳祖剛501,799元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吳祖剛38,985元 由被告胡詩娟給付被告吳祖剛37,287元 23 吳彩鳳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吳彩鳳501,799元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吳彩鳳38,985元 由被告胡詩娟給付被告吳彩鳳37,287元 24 陳胡仲雲 1/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陳胡仲雲2,007,196元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陳胡仲雲155,941元 由被告胡詩娟給付被告陳胡仲雲149,146元 
附表二: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應繼財產及分割方法      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 價值新臺幣(下同) 10,035,982元 臺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耕作權 價值 779,705元 臺東縣○○鄉○○段 000地號土地地上權 價值 745,731元 1 蘇胡金玉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蘇胡金玉501,799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2 胡金桂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金桂501,799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3 胡金枝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金枝501,799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4 胡薇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薇 501,799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5 江寶英 1/21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江寶英47,790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6 彭寶英 4/10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寶英382,323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7 胡寶珍 4/10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寶珍382,323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8 彭寶玉 3/7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寶玉430,114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9 胡宝美 4/10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宝美382,323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0 余明富 4/73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余明富54,618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1 彭偉明 4/73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偉明54,618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2 彭偉雄 4/73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偉雄54,618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3 彭偉川 4/73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偉川54,618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4 彭瀚翔 4/73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瀚翔54,618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5 彭佳恩 4/73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佳恩54,618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6 彭佳儀 4/73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彭佳儀54,618元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17 胡詩豪 1/1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詩豪669,065元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詩豪51,980元 由被告胡詩娟給付被告胡詩豪49,715元 18 胡詩傑 1/15 由原告胡詩傑單獨取得所有權。 由原告胡詩傑與編號1至16之繼承人分別共有,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5分之6 由被告胡詩娟給付原告胡詩傑49,715元  19 胡詩娟 1/1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詩娟669,065元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胡詩娟51,980元 由被告胡詩娟與編號1至16之繼承人分別共有,被告胡詩娟之應有部分為15分之6  20 吳祖銘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吳祖銘501,799元 由編號20至23以外的繼承人共同給付被告吳祖銘38,985元 由編號20至23以外的繼承人共同給付被告吳祖銘37,287元 21 吳祖貴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吳祖貴501,799元 由編號20至23以外的繼承人共同給付被告吳祖貴38,985元 由編號20至23以外的繼承人共同給付被告吳祖貴37,287元 22 吳祖剛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吳祖剛501,799元 由編號20至23以外的繼承人共同給付被告吳祖剛38,985元 由編號20至23以外的繼承人共同給付被告吳祖剛37,287元 23 吳彩鳳 1/20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吳彩鳳501,799元 由編號20至23以外的繼承人共同給付被告吳彩鳳38,985元 由編號20至23以外的繼承人共同給付被告吳彩鳳37,287元 24 陳胡仲雲 1/5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陳胡仲雲2,007,196元 由原告胡詩傑給付被告陳胡仲雲155,941元 由被告胡詩娟給付被告陳胡仲雲149,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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