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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請人
勝昱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翔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於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八三號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遵鈞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九八四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叁萬元,聲請假扣押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五號裁定撤銷假扣押及東院生民執全實九八四字第二一八四六號通知撤銷執行命令,聲請人並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提出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第一項條第二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曾宗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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