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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三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三號

原告
昌鼎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臺東縣警察局(刑警隊二、六組)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子○○

        丁○○

        戊○○

        庚○○

        辛○○

        壬○○

        癸○○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十日內補正,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十一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兆翔

~B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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