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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王漢章簡芳潔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昌鼎大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臺東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31,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曾宗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2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