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昌鼎大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臺東縣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31,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漢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