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貳拾參元,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五三二二三元。
鑑定費八○○○元。
證人旅費 一○○○元。(李庭英、江雨璇)合計六二二二三元。
~B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