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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貳拾參元,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八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五三二二三元。

鑑定費八○○○元。

證人旅費 一○○○元。(李庭英、江雨璇)合計六二二二三元。

~B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法  官 曾宗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二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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