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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陳弘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8號

聲請人
宏洲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 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弘能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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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    張  允  田    │第一商業銀行臺東分│      95年4月30日     │   122,250元    │     0000000    │    │
│  │                  │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8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