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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郭千黛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1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乙○○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核准其法律扶助申請相關資料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千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1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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